一、背景依據(jù)
《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九條明確“市內免稅店主要銷售食品、服裝服飾、箱包、鞋帽、母嬰用品、首飾和工藝品、電子產品、香化產品、酒等便于攜帶的消費品。免稅商品的經營范圍,嚴格限于海關核定的種類和品種,核定工作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、商務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稅務總局實施。鼓勵市內免稅店銷售國貨‘潮品’,將具有自主品牌、有助于傳播中華優(yōu)秀傳統(tǒng)文化的特色產品納入經營范圍?!?/p>
二、目標任務
明確市內免稅店經營品類范圍,進一步規(guī)范市內免稅店管理工作。
三、主要內容
市內免稅店經營品種如下:1.食品、飲料;2.酒;3.紡織品及其制成品;4.皮革服裝及配飾;5.箱包及鞋靴;6.表、鐘及其配件、附件;7.眼鏡(含太陽鏡);8.首飾及珠寶玉石;9.化妝品、洗護用品;10.母嬰用品;11.廚衛(wèi)用具及小家電(不含手機);12.家用醫(yī)療、保健及美容美發(fā)器材;13.攝影(像)設備及其配件、附件;14.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;15.可穿戴設備等電子消費產品(無線耳機;其他接收、轉換并發(fā)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數(shù)據(jù)用的設備;視頻游戲控制器及設備的零件及附件);16.文具用品、玩具、游戲品、節(jié)日或其他娛樂用品;17.工藝品;18.樂器;19.運動用品。
制作單位:海關總署口岸監(jiān)管司